公益性捐贈開支稅前結轉成本扣減現(xiàn)行政策確立,年度匯算清繳立刻要用!
近日,國家財政部、國稅總局下達了《關于公益性捐贈支出企業(yè)所得稅稅前結轉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確立了公益性捐贈開支所得稅稅前結轉成本扣減現(xiàn)行政策要求。
《通知》內容以下:
一、確立公司產生的公益性捐贈開支未在當初抵扣的一部分,準許結轉成本之后三年本質測算應繳稅收入額時扣減;
二、確立結轉成本扣減的實際計算方式、當初扣減額度要求、結轉成本扣減次序等事宜;
三、確立現(xiàn)行政策實行時間自2017年1月1日起,便于經營者在在今年的5月底前開展的2017年度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就可以享有結轉成本扣減現(xiàn)行政策。
與此同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相連接,《通知》要求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產生的公益性捐贈開支未在2016年抵扣的一部分,也可按《通知》要求實行。
《通知》全文:
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有關公益性捐贈開支所得稅稅前結轉成本扣減相關現(xiàn)行政策的通告
稅務總局〔2018〕15號
各省市、自治州、市轄區(qū)、省級城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新疆兵團市財政局: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要求,現(xiàn)就公益性捐贈開支所得稅稅前結轉成本扣減相關現(xiàn)行政策通告以下:
一、公司根據(jù)服務性社團組織或是縣市級(含縣市級)之上市人民政府以及構成單位和各部委,用以公益活動、公益慈善的捐贈支出,在本年度資產總額12%之內的一部分,準許在預估應繳稅收入額時扣減;超出本年度資產總額12%的一部分,準許結轉成本之后三年本質測算應繳稅收入額時扣減。
此條所稱服務性社團組織,理應依規(guī)獲得公益性捐贈抵扣資質。
此條所稱本年度資產總額,就是指公司按照國家統(tǒng)一企業(yè)會計制度的要求測算的超過零的金額。
二、公司當初產生及其他應付款結轉成本的公益性捐贈開支,準許在當初抵扣的一部分,不可以超出公司當初本年度資產總額的12%。
三、公司產生的公益性捐贈開支未在當初抵扣的一部分,準許向之后本年度結轉成本扣減,但結轉成本期限自捐助產生本年度的第二年起測算最多不可超出三年。
四、公司在對公益性捐贈開支測算扣減時,先要扣減其他應付款結轉成本的捐贈支出,再扣減當初產生的捐贈支出。
五、本通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實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產生的公益性捐贈開支未在2016年抵扣的一部分,可按本通告實行。
國家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