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總從公司借款如何做帳?要不要交納個人所得稅?

許多老總都是有那么一種心理狀態(tài):“公司就是我開的,公司所有著的經濟效益也就是我艱辛闖蕩出去的。因此公司的錢也就是這錢?!?/span>

因此最后的結果就產生了:公司的錢便是老總的錢,愛如何使用就如何使用,便是左袋子進右袋子出,不用繳稅。

真的是那樣嗎?公司的錢便是老總的嗎?老總隨意轉不用繳稅嗎?

很有可能許多公司的老總都是有那樣的念頭,自己累死累活賺的錢難道說沒有分配權嗎?稅局為何還需要回來分一杯羹?

下邊就要根據實例來為大伙兒剖析一下吧!

慘痛教訓:

老總跟公司“借款”,罰七十萬個人所得稅

有一個老總在前段時間開過一家公司,做生意還算火爆,之后自身必須 買一套房屋改進改變現狀,因此便從自身所上的公司里“借”離開了350萬余元拿來買房了。公司少了350萬那務必把帳做平呀,因此那時候公司的財務會計是那樣記賬的:

會計分錄:

借:其他應收款-老總貸款   350萬余元

貸:存款      350萬余元

該筆貸款一借便是很多年,一直掛在“其他應收款”下沒有償還。

大伙兒看一下那樣解決有哪些難題嗎?毫無疑問許多老總要說我是那樣做的呀!

也是有許多老總在公司剛開設時是先把一筆錢轉到公司賬上轉一圈后又轉離開了,自己當老板把錢轉進去的情況下是那樣記賬的:

會計分錄:

借:存款

貸:總股本—老總入股投資

抽機械表誤差也是把吸走的資產做為股東借款掛在“其他應收款”賬下長期性不償還。

之上這種處理方法看起來沒什么難題,可是在在今年的“稅收嚴查”的大環(huán)境下,那么做是致命性的!

本地的稅務局在對這老總的公司稅務稽查中,在公司的“其他應收款”下發(fā)覺了該筆老總轉走很多年也沒有償還的350萬余元“貸款”,稅務局的朋友看后把餐桌一拍:這還得了,繳稅!最終對老總該筆拿走的350萬按照“貸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zhèn)€人所得”計稅個人所得稅七十萬元,并對少繳納稅金處在百分之五十的處罰即35萬余元,一共105萬就那么的沒了。

為何這拿走的350萬余元會被評定為“貸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zhèn)€人所得”呢?

在2003年時國稅總局就曾下達了一個文(稅務總局【2003】158號),在其中在通篇的第二條中要求“繳稅本年度內投資者從其合營企業(yè)(個人獨資企業(yè)公司、合伙制企業(yè)以外)貸款,在該繳稅本年度終結后既不償還,又未用以公司生產運營的,其未償還的貸款可視作公司對投資者的收益分派,按照“貸款利息、股利分配、收益?zhèn)€人所得”新項目計稅個人所得稅”。

不難看出,公司盡管是老總的,可是卻并不是老總的公款私存,老總從公司帳上吸走資產長期性不還拿干好其他啥事那就是不好的。

老總假如想從公司“貸款”該怎么辦?

一般來說,那樣做不合理合法,除非是是歸屬于短暫性貸款、利潤分配等特殊情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要求:從業(yè)生產制造、運營的經營者理應依照國家相關要求,持稅務登記件,在金融機構或是別的金融企業(yè)設立基本上儲蓄帳戶和別的儲蓄帳戶,并將其所有賬戶向稅務局匯報。

將公司基本存款賬戶的錢轉至老總個人帳戶上的原因是什么?

如果是歸屬于向公司貸款:

借:其他應收款-老總名

貸:存款

之后取得稅票,證實其主要用途,能夠是購置物資供應或是別的容許稅前列支的花費,可抵沖其他應收款。

借:期間費用/勞務成本/固資/原料等

貸:其他應收款

或是老總還貸:

借:存款/現錢

貸:其他應收款

但假如貸款時間超出一年,按稅收法律要求會覺得是對老總本人的分配利潤,必須 就該賬款交納個人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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