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分支機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qū)別是什么?(子公司算是分支機構嗎)
成立分支機構?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qū)別是什么?
現如今,企業(yè)出于業(yè)務拓展或經營需要,會有成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念頭。不過,分公司和子公司作為兩種不同的分支機構類型,如何選擇成為廣大企業(yè)普遍面臨的一個難題。那么,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qū)別是什么?本文來對此作具體介紹!
一般來說,有關于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qū)別,其主要表現在: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是由包括公司在內的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設立,注冊應當符合《公司法》對設立條件及投資方式的規(guī)定,公司名稱最后一般是某某有限責任公司或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而分公司一般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機關提出設立申請,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某某分公司。
(2)法律地位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對外以自己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并可以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yè)務活動、從事各類民事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所帶來的一切后果和責任。不過,對于涉及公司利益的重大決策或重大人事安排,仍須由母公司決定。而分公司是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提請設立的,其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無獨立的名稱、公司章程和組織機構,雖可以獨立開展業(yè)務活動,但必須以總公司分支機構的名義從事經營活動,且只能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
(3)受控制方式不同。母公司對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多采用間接控制方式,即通過做出投資決策以及任免子公司董事會成員來影響子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分公司則不然,其財產、業(yè)務、人事受總公司直接控制,并只能在總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4)承擔債務責任方式不同。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其以自身全部財產為其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承擔責任。分公司不僅無獨立財產,且在財務上須與總公司統(tǒng)一核算,分公司在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債務,總公司必須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5)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我國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是法人僅以其自身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因子公司是獨立法人,故子公司只須以其自身資產為限承擔民事責任。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yè)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直接以總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責任。
以上是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區(qū)別說明。企業(yè)如若想要成立分支機構,但對這二者區(qū)別不夠了解,便可對文中介紹內容作詳細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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