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加計抵減問題
我公司是2019年1月份成立的一家商貿(mào)企業(yè),主要經(jīng)營班車運輸服務和養(yǎng)老服務,公司設立時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如果我公司1月、2月、3月均有銷售收入,且班車運輸服務銷售額占比超過50%,請問能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如果4月、5月、6月的養(yǎng)老服務的銷售額占比超過50%,請問今年還是否能夠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答:班車運輸服務屬于增值稅稅目中的交通運輸服務,交通運輸服務不屬于《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lián)合公告2019年第39號)一文中的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納稅人。雖然,養(yǎng)老服務屬于生活服務中的居民日常服務這一稅目,但是其銷售額沒有超過50%因此不能享受增值稅加計抵減的政策。
貴司是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且在2019年1月到3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沒有超過50%,因此2019年度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因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所以納稅人即使在2019年4、5、6月份養(yǎng)老服務的占比超過50%,本年度仍舊不能享受加計抵減的政策。
__________
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
(一)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七)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5.居民日常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yǎng)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fā)、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lián)合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增值稅加計抵減問題的詳細內容就介紹到這里(內容來自網(wǎng)絡侵權聯(lián)系刪除)。我們專業(yè)提供代辦注冊公司、工商注冊、公司變更注銷等服務;劉經(jīng)理18729020067(微信電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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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司是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且在2019年1月到3月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沒有超過50%,因此2019年度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因政策規(guī)定,“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所以納稅人即使在2019年4、5、6月份養(yǎng)老服務的占比超過50%,本年度仍舊不能享受加計抵減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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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規(guī)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
(一)交通運輸服務。
交通運輸服務,是指利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yè)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七)生活服務。
生活服務,是指為滿足城鄉(xiāng)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類服務活動。包括文化體育服務、教育醫(yī)療服務、旅游娛樂服務、餐飲住宿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其他生活服務。
5.居民日常服務。
居民日常服務,是指主要為滿足居民個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務,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慶、養(yǎng)老、殯葬、照料和護理、救助救濟、美容美發(fā)、按摩、桑拿、氧吧、足療、沐浴、洗染、攝影擴印等服務。
《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lián)合公告2019年第39號)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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