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外籍員工租賃房屋的企業(yè)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問題?

   根據《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的規(guī)定,如果取得了以貴司抬頭的增值稅發(fā)票,貴司可以按照福利費的規(guī)定進行稅前扣除。

  根據財稅字199420號的規(guī)定,該外籍個人是以非現金的方式取得的福利。因此,可以免征個稅;但根據財稅2018164號第七條的相關規(guī)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如果該外籍個人享受住房補貼免征個稅的政策,則不能同時享受滿足居民個人時的住房租 金的專項附加扣除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免稅優(yōu)惠政策,應按規(guī)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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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規(guī)定: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條企業(yè)發(fā)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

  二、下列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ㄒ唬┩饧畟€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ǘ┩饧畟€人按合理標準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ㄈ┩饧畟€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為合理 的部分。

  《財政部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yōu)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七、關于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的政策

 ?。ㄒ唬?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以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以選擇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有關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執(zhí)行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7〕5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籍個人取得港澳地區(qū)住房等補貼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4〕29號)規(guī)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yōu)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二)自2022年1月1日起,外籍個人不再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津補貼免稅優(yōu)惠政策,應按規(guī)定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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