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可以繼承嗎?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有自然人股東的公司不斷發(fā)生股權繼承問題  。


股權實質是一種與物權、債權并列的新型財產權,是一種獨立的權利類型。


它有以下特性:


1、股權是股東基于其出資行為而取得的特定民事權利,股東享有的與出資行為無關的民事權利不屬于股權。


2、財產性是股權的最基本屬性,股東因其出資行為,以實物或金錢為載體,將其出資轉化為注冊資本。


3、股權的內容具有多樣性。


4、股權具有可轉讓性。對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股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只是在轉讓對象上受其他股東意思限制而已,并非不可轉讓;對股份有限公司,只是對有特殊身份的股東,對其持股時間有一定限制,它也是可轉讓的。


5、股權具有可分割性。股東在轉讓自己所持有的股權時,可以全部轉讓,也可部分轉讓。在股東部分轉讓股權時,原有的股東與新加入的股東各自享有獨立的股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公司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股權繼承是指自然人股東死亡后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行使股東權利的制度。


2005年10月27日修訂后的公司法新增條款第75條對股權繼承做出明確規(guī)定。該條款包括兩層含義:


1、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并非只對財產權的繼承;


2、公司章程可以對股權繼承做出特別規(guī)定,排除對股東資格的當然繼承。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其資合性,并不存在股份繼承的障礙問題,這也是我國公司法只在有限責任公司章節(jié)部分規(guī)定股權繼承而沒有在股份有限公司章節(jié)部分規(guī)定股份繼承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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