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公司時注冊資本寫錯了可以改嗎

注冊公司時注冊資本寫錯了可以改嗎
答案是肯定的。后注冊資本可以依法變更,依據(jù)如下:
(一)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司需要減少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fā)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繳納股款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三)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同時關于注冊資本目前出臺了這些新規(guī)定:

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后,取消設立新公司注冊資金的諸多限制。
(一) 自主約定注冊資本總額。
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一元錢辦公司”。
(二) 自主約定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也就是說理論上可以“零首付”。
(三) 自主約定出資方式和貨幣出資比例。
對于高科技、文化創(chuàng)意、現(xiàn)代服務等創(chuàng)新型企可以靈活出資,提高知識產權、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形式的出資比例。
(四) 自主約定公司股東(發(fā)起人)繳足出資的出資期限,不再限制兩年內出資到位。
設立新公司注冊資本就無限制、無責任,是對政策的誤解。
(一) 注冊資本只是設立公司需要具備的基本條件之一,而且維持公司的基本運營也需要一定的資本,所以完全不花錢辦公司實際上是不可能的,辦公司要有場地和人員。
(二) 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并沒有改變公司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責任的規(guī)定,也沒有改變承擔責任的形式。

股東(發(fā)起人)要按照自主約定并記載于的認繳出資額、約定的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向公司繳付出資,股東(發(fā)起人)未按約定實際繳付出資的,要根據(jù)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擔民事責任。從法理上看,股東認繳注冊資本的行為構成了對社會公眾與廣大潛在債權人的承諾。如果股東(發(fā)起人)沒有按約定繳付出資,已按時繳足出資的股東(發(fā)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該股東的責任。如果公司發(fā)生債務糾紛或依法解散清算,沒有繳足出資的股東(發(fā)起人)應先繳足出資。資本認繳制度下的公司實際上是“保證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以其認繳注冊資本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因此,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發(fā)起人)在認繳出資時要充分考慮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資能力,理性地作出認繳承諾,并踐諾守信。
(三) 27類公司仍要嚴格遵守最低注冊資本制度。
一方面,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認繳出資是否繳納,由公司章程約定,屬于股東之間的義務,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再進行監(jiān)管;另一方面,為了維護金融穩(wěn)定,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制的行的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仍應履行出資監(jiān)管職責。
其中,包括銀行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對外勞務合作企、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27個行,仍然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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