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的利弊有哪些
一、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的利弊有哪些? 1、放寬登記條件,零元也能嗎? 取消注冊資本最低限額,降低了公司注冊的門檻,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零元也可注冊個公司。但是他也指出,在現實中,這種零元注冊的可能性幾乎是不存在的,在商經營合作中,零元的注冊資本,使得公司的信譽和認可度,都會讓人產生懷疑。而且,辦理公司,僅僅有注冊資本遠遠不夠,還需要公司運作成本、經營場所等。 2、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可以沖擊虛假墊資 虛假墊資是由于注冊資本登記的最低限額的限制而產生的。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創(chuàng)者在注冊公司時,不必為了拿不出注冊資金而借助中介的渠道完成注冊。 二、新《》在放寬公司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方面的修改: 1、取消了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制度。 (1)將第二十三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條件中的“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章程規(guī)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2)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三款中有關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規(guī)定; (3)將第七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條件中的“發(fā)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修改為“有符合規(guī)定的全體發(fā)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4)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有關公司減資后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的規(guī)定。 2、為了進一步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貨幣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期限。 (1)刪去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中有關公司全體股東(發(fā)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的規(guī)定; (2)將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一次繳納的發(fā)起人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發(fā)起人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修改為“并按照章程規(guī)定繳納出資”。 以上就是新公司中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的相關規(guī)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于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基于實際情況來進行認定,當事人注冊成立公司時,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上規(guī)定的標準來進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發(fā)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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