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有什么約束

公司股權屬于股東的私人財產,股東可根據自己的意志對財產進行處置。但為了確保有限公司人合性及股份公司人的合法權益,《》對股權的轉讓進行了限制性規(guī)定。那么《》對股權轉讓,有什么約束?
  公司法對股權轉讓有以下約束:   1、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2、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3、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4、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yōu)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   對股權轉讓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后,股東基于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fā)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全部同時移轉于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為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因此股權轉讓所包括的權利是股東權的全部內容,比如:發(fā)給股票或其他股權證明請求權;股份轉讓權;股息紅利分配請求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出席股東會并行使表決權;對公司的監(jiān)督檢查權;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記錄的查閱權;股東優(yōu)先認購權;公司剩余財產分配權;股東權利損害救濟權;公司重整申請權;對公司經營的建議與質詢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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