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解讀:股東名冊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股東名冊
【法條】
第三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jīng)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股東名冊的規(guī)定。
一、置備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義務
股東名冊是公司依照法律規(guī)定而置備的記載公司股東及其出資情況的憑冊,有限責任公司置備股東名冊是其法定義務。股東名冊應當記載的事項有: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出資額、出資證明書編號。
二、股東名冊的法律效力
1.股東資格的實證效力。股東名冊上記載的股東,可依股東名冊向公司和其他股東主張其具有股東資格,可享受股東權利,從這種意義上看,股東名冊是證權文件。根據(jù)民九會議紀要精神,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jīng)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的免責效力。公司向在冊股東分配紅利、新股認購、表決權認定等行為均應認定為有效,隱名股東或者股權受讓人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的,公司可以免責。但如果公司明知在冊股東為非真正股東的,則不能免責。

三、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登記的法律效力
1.股東姓名或者名稱登記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定義務。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這是公司的法定義務,且在股東發(fā)生變更時,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2.登記的公示效力。登記機關對公司股東姓名或者名稱進行登記和變更登記的行為,所產(chǎn)生的法律效力為公示效力,而非生效構成,故未經(jīng)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能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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