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出資設立。 【釋義】 本條是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shù)的規(guī)定。 原《公司法》規(guī)定為2人以上,15人以下?,F(xiàn)在股東人數(shù)下限為1人,上限為50人,包括法人股東。第3節(jié) 〖評析〗 在國營企改制過程中,職工安置費(買斷工齡)入股的人數(shù)往往超過法定人數(shù),此時的變通辦法是推選股東代表,而工商登記機關那里只有“股東代表”名單,久而久之被代表的職工股東往往不被認為是股東。現(xiàn)在50人對于小型國營企改制可能問題不大,但對大中型國企改制發(fā)起有限責任公司設立改制可能仍存在問題。 此時還存在一個問題,即新公司成員在“股東代表”中產(chǎn)生,因為此時“股東代表”所代表的股份必然遠遠超過了自己的,從而剝奪了被代表的職工股東的被選舉為董事的被選舉權。 迄今,在全國內,國企改制尚不足50%,其中國家控股占80%以上,國營企改制任務尚很重,也許2015年完成國企改制的目標很難實現(xiàn)。 以上是平臺小編為您整理的關于 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二十四條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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