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釋第五條

第五條
第五條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遵守社會公德、商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釋義】
本條是關于公司經營活動應遵守的事項及公司權益保護的規(guī)定。
公司是股東為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而設立的經濟組織?;诠臼且环N社會組織,其行為必須遵守一定的社會秩序,依法經營這是對公司經營活動的最基本要求。
公司的經營活動應當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接受監(jiān)督,履行社會責任。同時公司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和利益不受任何人侵犯。

〖評析〗
基于公司的社會責任與商組織的本質,已刪除了原《公司法》第14條中“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規(guī)定。
針對公司力量膨脹所帶來的社會弊端,美國的Dodd教授在1932年的文章中率先提出公司對雇員、消費者和公眾負有社會責任。引發(fā)了公司的社會責任問題的爭論。由于其復雜性及其執(zhí)行的困難性,沒有被各國立法所接受,而在美國上世紀80年代在強調公司社會責任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在立法上取得成功。。
一般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僅對股東負有責任,而且應對之外的雇員、債權人、供應商、客戶、社區(qū)經及公共利益負有責任。立法上的這樣規(guī)定有利于預防公司濫用經濟力量,有利于保護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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