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如何理解

一、公司法中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如何理解
1、《公司法》中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是指在需要作出某些決議時,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每一個股份就代表一個表決權,而不是按照人數(shù)來計算。
2、法律依據(jù):《公司法》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guī)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guī)定。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jīng)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二、股東的表決權具有哪些性質
1、表決權為一種固有權。表決權系基于股東地位而從股東權中涌流出來的一種權能,除非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不容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予以剝奪或限制。
2、表決權為一種共益權。表決權之行使固然要體現(xiàn)各自股東的利益和要求,但由于公司的意思表示是由多個股東表決權之行使匯集而成的,表決權之行使又必然介入公司和其他股東的利益,此種介入形式既可表現(xiàn)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 益的尊重和促進,又可表現(xiàn)為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利益的限制和壓抑。由此可見,表決權與自益權大異其趣,當屬共益權之范疇。


3、表決權為單獨股東權。這是一股一表決權原則的必然要求,也是諸國公司法之通例。
4、表決權為一種特殊的民事權利。前已述及,股東權為民事權利之一種,股東的表決權亦不例外。當表決權為公司所侵害時,股東得以此為由提起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并得對直接參與此種侵權行為之董事請求損害賠償;當表決權為第三人所侵害時,股東得依侵權法的一般原則,向侵權人請求停止損害、排除妨礙和損害賠償。
綜上所述,表決權是股東享有的合法權利,《公司法》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股東表決的事項有很多,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公司注冊資本、公司合并及分立等。這一點也是體現(xiàn)的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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