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說說審計流程七個環(huán)節(jié)(審計流程包括哪幾個階段)
1:審計證據的含義
審計證據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得出審計結論、形成審計意見而使用的所有信息,
包括構成財務報表基礎的會計記錄所含有的信息和其他的信息。
2:審計證據的充分性與適當性
審計證據的充分性是對審計證據數(shù)量的衡量(審計證據的數(shù)量能足以將與每個重要認定相關的審計風險限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主要與注冊會計師確定的樣本量有關。
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是對證據質量的衡量。相關性和可靠性是審計證據適當性的核心內容,只有相關且可靠的審計證據才是高質量的。
充分性和適當性之間的關系
審計證據質量越高,需要的審計證據數(shù)量可能越少。審計證據的適當性會影響審計證據的充分性,
但如果審計證據的質量存在缺陷,那么注冊會計師僅靠獲取更多的審計證據可能無法彌補其質量上的缺陷。
3: 審計程序
一、檢查
檢查是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生成的,以紙質、電子或其他介質形式存在的記錄或文件進行審查或對資產進行實物審查。
二、觀察
觀察是注冊會計師察看相關人員在從事的活動或實施的程序。
適用性:觀察可以提供執(zhí)行有關過程或程序的審計證據。
三、詢問
詢問是指注冊會計師以書面或口頭方式,向被審計單位內部或外部的知情人員獲取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并對答復進行評價的過程。
適用性:所有事項。
局限性:詢問本身不足以發(fā)現(xiàn)認定層次存在的重大錯報,也不足以測試內部控制運行的有效性。
四、函證
函證是指注冊會計師為了獲取影響財務報表或相關披露認定的項目的信息,通過直接來自第三方的對有關信息和現(xiàn)存狀況的聲明,獲取和評價審計證據的過程。
適用性:所有第三方知悉的事項。
注意:不必僅僅局限于賬戶余額,還可以對與第三方之間的協(xié)議和交易條款進行函證,以及“背后協(xié)議”等。
局限性:成本較高,且不一定適用于所有認定。
五、重新計算
重新計算是指注冊會計師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對記錄或文件中的數(shù)據計算的準確性進行核對。
局限性:沒有數(shù)據的信息不能重新計算。
六、重新執(zhí)行
重新執(zhí)行是指注冊會計師以人工方式或使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重新獨立執(zhí)行作為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組成部分的程序或控制。
適用性:測試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
七、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shù)據之間以及財務數(shù)據與非財務數(shù)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分析程序還包括在必要時對識別出的、與其他相關信息不一致或與預期值差異重大的波動或關系進行調查。
適用性:在一段時期內存在預期關系且存在數(shù)據。
局限性:不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以及一般情況下,分析程序獲取的證據可靠性較低。
4:函證
一、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是否有必要實施函證以獲取認定層次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嫇?。在作出決策時,
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
(1)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
(2)函證程序針對的認定;
(3)實施除函證以外的其他審計程序。
二、函證的對象
1.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兩個應當一個且);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銀行存款(包括零余額賬戶和在本期內注銷的賬戶)、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某一銀行存款、借款及與金融機構往來的其他重要信息對財務報表不重要且與之相關的重大錯報風險很低。
如果不對這些項目實施函證程序,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審計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2.應收賬款(兩個應當一個或);
注冊會計師應當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除非有充分證據表明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或函證很可能無效。如果認為函證很可能無效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獲取相關、可靠的審計證據。
如果不對應收賬款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在工作底稿中說明理由。
3.函證的其他內容
函證通常適用于賬戶余額及其組成部分(如應收賬款明細賬),但是不一定限于這些項目:(1)由其他單位代為保管、加工或銷售的存貨;
(2)應付賬款;
(3)保證、抵押或質押
(4)或有事項
二、函證程序實施的范圍
如果采用審計抽樣的方式確定函證程序的范圍,無論采用統(tǒng)計抽樣方法,還是非統(tǒng)計抽樣方法,選取的樣本應當足以代表總體。
注冊會計師可以確定從總體中選取特定項目進行測試。
選取的特定項目可能包括:
(1)金額較大的項目;
(2)賬齡較長的項目;
(3)交易頻繁但期末余額較小的項目;
(4)重大關聯(lián)方交易;
(5)重大或異常的交易;
(6)可能存在爭議、舞弊或錯誤的交易。
三、函證的時間
注冊會計師通常以資產負債表日為截止日,在資產負債表日后適當時間內實施函證。
如果重大錯報風險評估為低水平,注冊會計師可選擇資產負債表日前適當日期為截止日實施函證,并對所函證項目自該截止日起至資產負債表日止發(fā)生的變動實施實質性程序。
設計詢證函需要考慮的因素
在設計詢證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所審計的認定以及可能影響函證可靠性的因素:(1)函證的方式;
(2)以往審計或類似業(yè)務的經驗;
(3)擬函證信息的性質;
(4)選擇被詢證者的適當性;
(5)被詢證者易于回函的信息類型。
5:函證的實施與評價
一、管理層要求不實施函證時的處理
當被審計單位管理層要求對擬函證的某些賬戶余額或其他的信息不實施函證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該項要求是否合理,并獲取審計證據予以支持。
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合理,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以獲取與這些賬戶余額或其他的信息相關的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
如果認為管理層的要求不合理,且被其阻撓而無法實施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視為審計范圍受到限制,并考慮對審計報告可能產生的影響。
二、對函證過程的控制
注冊會計師應對函證的全過程保持控制。
三、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時的處理
如果采用積極的函證方式實施函證而未能收到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與被詢證者聯(lián)系,要求對方作出回應或再次寄發(fā)詢證函。
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例如:
對應付賬款的存在認定,替代審計程序可能包括檢查期后付款記錄、對方提供的對賬單等;對完整性認定,替代審計程序可能包括檢查收貨單等入庫記錄和憑證。
四、評價審計證據充分性和適當性時考慮的因素
如果注冊會計師認為取得積極式函證回函是獲取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的必要程序,則替代程序不能提供注冊會計師所需要的審計證據。
如果未獲取回函,注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其對審計工作和審計意見的影響。
這些情況可能包括:
1.可獲取的佐證管理層認定的信息只能從被審計單位外部獲得;
2.存在特定舞弊風險因素,例如,管理層凌駕于內部控制之上,員工和(或)管理層串通使注冊會計師不能信賴從被審計單位獲取的審計證據。
五、限制性條款對詢證函可靠性的影響
對回函可靠性產生影響的限制條款
1“. 本信息是從電子數(shù)據庫中取得,可能不包括被詢證方所擁有的全部信息”;
2.“本信息既不保證準確也不保證是最新的,其他方可能會持有不同意見”3.“接收人不能依賴函證中的信息”。
六、對不符事項的處理
注冊會計師應當調查不符事項,以確定是否表明存在錯報,實施進一步程序驗不符事項,得出確的結論。
詢證函回函中指出的不符事項可能顯示財務報表存在錯報或潛在錯報。當識別出錯報時,注冊會計師需要評價該錯報是否表明存在舞弊。
不符事項還可能顯示被審計單位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存在缺陷。
某些不符事項并不表明存在錯報。例如,注冊會計師可能認為詢證函回函的差異是由于函證程序的時間安排、計量或書寫錯誤造成的。
6:分析程序
分析程序,是指注冊會計師通過分析不同財務數(shù)據之間以及財務數(shù)據與非財務數(shù)據之間的內在關系對財務信息作出評價。
一、用作風險評估程序
注冊會計師在實施風險評估程序時,應當運用分析程序,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及環(huán)境。在這個階段運用分析程序是強制要求。
二、在風險評估程序中的具體運用
在運用分析程序時,注冊會計師應重點關注關鍵的賬戶余額、趨勢和財務比率關系等方面,對其形成一個合理的預期,并與被審計單位記錄的金額、依據記錄金額計算的比率或趨勢相比較。
與實質性分析程序相比,在風險評估過程中使用的分析程序所進行比較的性質、預期值的精確程度,以及所進行的分析和調查的范圍都并不足以提供很高的保證水平。
三、用作實質性程序
相對于細節(jié)測試而言,實質性分析程序能夠達到的精確度可能受到種種限制,所提供的證據在很大程度上是間接證據,證明力相對較弱。
在設計和實施實質性分析程序時,無論單獨使用或與細節(jié)測試結合使用,
注冊會計師都應當考慮:
①特定實質性分析程序對這些認定的適用性;
②使用數(shù)據的可靠性;
③評價預期值是否足夠精確以識別重大錯報;
④確定已記錄金額與預期值之間可接受的差異額。
四、用于總體復核
在審計結束或臨近結束時,運用分析程序的目的是確定財務報表整體是否與其對
被審計單位的了解一致,注冊會計師應當圍繞這一目的運用分析程序。
在總體復核階段執(zhí)行分析程序,所進行的比較和使用的手段與風險評估中使用的分析程序基本相同,
但兩者的目的不同。
在總體復核階段執(zhí)行分析程序,主要在于強調并解釋財務報表項目自上個會計期間以來發(fā)生的重大變化,以證實財務報表中列報的所有信息與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huán)境的了解一致,與注冊會計師取得的審計證據一致。
兩者的主要差別在于實施時間和重點不同,以及所取得的數(shù)據的數(shù)量和質量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