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享受加計抵減政策,銷售額是如何確定的?看過來~(注冊公司-財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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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問:生產(chǎn)、生活性服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請問這里50含不含本數(shù)
答:這里的“比重超過50”不含本數(shù)。也就是說,四項服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小于或者好等于50的納稅人,不屬于生產(chǎn)、生活性服業(yè)納稅人,不能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02問:A公司是2018年1月設立的納稅人,2018年9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A公司應以什么期間的銷售額來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是僅計算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嗎
答:39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提供郵政服、電信服、現(xiàn)代服、生活服(以下統(tǒng)稱四項服)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一般納稅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統(tǒng)稱加計抵減政策)。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按照上述規(guī)定,在計算四項服銷售額占比時,一般納稅人在屬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需要參與計算。因此,A公司應按照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來計算四項服銷售額占比。
03問:生產(chǎn)、生活性服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電信服、現(xiàn)代服、生活服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納稅人在計算銷售額占比時,是否應剔除免稅銷售額
答:在計算銷售占比時,不需要剔除免稅銷售額。一般納稅人四項服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39號公告規(guī)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04問:2019年4月1日后,納稅人為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生產(chǎn)、生活性服業(yè)計算四項服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時,是否應包括稽查查補銷售額或納稅評估調(diào)整銷售額
答:39號公告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四項服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在計算四項服銷售占比時,銷售額中包括申報銷售額、稽查查補銷售額、納稅評估銷售額。
05問:生產(chǎn)、生活性服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四項服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享受差額計稅政策,納稅人應該以差額前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參與計算,還是以差額后的銷售額參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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