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計算
《營改增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納稅人,兼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項目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那么該公式該如何理解呢
例:甲企業(yè)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20年12月將原用于職工食堂的發(fā)電設備改用于生產車間,該發(fā)電設備于2019年4月購入,原值為100萬元,已經計提折舊30萬元。已知該發(fā)電設備有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增值稅稅率為13%,問:則甲企業(yè)就此設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為多少萬元。
甲企業(yè)就此設備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100-30)÷(1+13%)×13%=8.05(萬元)
因此,也就是說,將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用于上述營業(yè)稅應稅項目以及專利、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的研究開發(fā);或不動產的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與銷售其進項稅額是不允許抵扣的。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應當將該項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除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外,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兼營免稅項目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yè)額合計
不過,將購進使用期限超過12個月的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工具、器具等既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不含免征增值稅項目)也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或將專利、非專利技術應用于生產(含修理修配)領域試驗費用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29號)規(guī)定,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yè)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從總局批復意思來看,對于免稅項目收入是不得換算,另一層意思是,對于非免稅的一般性收入,應當可以按不含稅收入進行換算。
因此,對于公式中的分子與分母應按不含稅銷售額換算,同時如果涉及的是免稅收入,則對免稅收入不需要換算不含稅銷售額。
不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分錄1、發(fā)生非正常損失導致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應做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如果這批原材料因為水災原因全部銷毀了,那么應該做的分錄是: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改變材料用途,用于集體福利或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應按視同銷售處理。上述原材料用于集體福利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上述原材料無償贈送其他單位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文章講述了這個公式是怎么理解,用了一個案例講解,后面還寫了不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分錄內容,如果發(fā)生非正常損失導致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應該做進項稅額轉出,是借記原材料,應交稅費,貸記銀行存款的科目,詳細的分錄請看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怎么計算,有什么不懂的就點擊上方的卡片領取資料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