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怎么使用
15號公告第七條規(guī)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chǎn),發(fā)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chǎn)凈值率
不動產(chǎn)凈值率=(不動產(chǎn)凈值÷不動產(chǎn)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chǎn)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chǎn)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chǎn)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chǎn)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chǎn)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不抵扣進項稅額的會計分錄1、發(fā)生非正常損失導致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應做進項稅額轉出。會計分錄如下
借: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2、如果這批原材料因為水災原因全部銷毀了,那么應該做的分錄是: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改變材料用途,用于集體福利或無償贈送給其他單位,應按視同銷售處理。上述原材料用于集體福利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福利費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4、上述原材料無償贈送其他單位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原材料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不抵扣進項稅額的分錄有發(fā)生非常損失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只能做轉出,原材料因水災原因被銷毀,改變材料用途后送給其他單位按銷售處理,贈送給其他單位等情況,趕緊看看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怎么使用中都是怎么寫分錄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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