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差額征稅是怎么計算
1.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銷售額
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2.一般納稅人銷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按照5%的預征率在不動產所在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銷售購買的住房和其他個人銷售不動產),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該項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如何計算原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轉讓不動產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4號)第八條規(guī)定,納稅人按規(guī)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的,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憑證是指:
(一)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發(fā)票。
(二)法院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及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
(三)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憑證。
在實際執(zhí)行中,部分納稅人由于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但可以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
為此,本公告明確了如下事項:
(一)納稅人轉讓不動產,按照有關規(guī)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如因丟失等原因無法提供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可向稅務機關提供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進行差額扣除。
(二)納稅人以契稅計稅金額進行差額扣除的,應當按公告所列公式計算增值稅應納稅額。
(三)納稅人同時保留取得不動產時的發(fā)票和其他能證明契稅計稅金額的完稅憑證等資料的,應當憑發(fā)票進行差額扣除。
如果是一般納稅人銷售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用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計算應納稅額,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征收率是5%預繳稅款,那怎么計算原值呢?快來看看不動產差額征稅是怎么計算文章吧。